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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无小事。西藏昌都市自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以来,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加强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和转化应用,弥补民生科技短板,加大科技扶贫开发力度,充分激发基层创新活力,极大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近年来,昌都市充分发挥科学普及工作职能,利用各新闻媒介,发挥网络平台等新媒体作用,认真做好科技下乡工作,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科技宣传周各项活动,在昌都市康巴传媒电视台开设科普专栏,完成昌都市“互联网+科普(手机报)”工作,面向农牧民群众、青少年、基层科技工作者等,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仅2018年,昌都市在各类科普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科普书籍和手册6500余份,群众健康咨询和义诊1000余人次,受益人数达3万余人,积极营造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 与此同时,昌都市大力推进科技扶贫,为贫困群众谋致富出路,多措助力脱贫攻坚。通过11县区的积极筹措和大力协助,截至2019年7月底,昌都市已完成268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科普配套工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争取到科普书籍、科普包等价值108.9万余元的科普资料;为类乌齐、丁青两县60余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发放种植养殖技术相关书籍共1.3万余册,完成《昌都市卡若区藏药材种植基地》建设项目,落实自治区强基惠民送科技行动项目9个。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增强基层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昌都市借力科技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在科技特派员工作方面,昌都市选派科技特派员2000多名,组织农牧民开展技术培训7万多人次,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18个,领办创办经济实体71个,带动农牧民增收3770.2万元。科技特派员已成为示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等方面的重要力量。在“三区”人才方面,选派100多名科技人员到基层一线开展科技服务,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了340次实用技术培训,发放藏汉双语培训资料3000余份。 同时,轮训科技特派员1260人,使得县区覆盖率达100%,乡镇覆盖率达94%。
日前,西藏自治区农科院举办“三区”科技人才培训班,来自西藏基层农牧民及农科院一线科技人员共90名学员参加结业典礼。 此次培训班全程以藏汉双语授课,解决了来自基层的科技人才在学习上的语言障碍,同时还建立了考勤制度,加大对培训人员作风、纪律、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全力解决学员们的生活问题,确保 “三区”科技人才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学员们通过专家授课、实地观摩、课堂互动等学习方式,对培训期间的学习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方向、下一步的打算等方面进行了交流发言。 通过培训学习,学员们学到了知识、提高了综合素质、收获了技能、拓展了思路、强化了作风意识,无论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升。大家纷纷表示,今后,将学以致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西藏农牧科技发展进程中,充分展现西藏科技一线人员的风采,更好地为“三区”农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管理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价与监督等工作,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藏委厅〔2019〕25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专业管理机构的遴选和确定,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职责、工作要求及工作经费,专业管理机构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受托过程管理事项的工作规范及流程;做好委托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完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受理立项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后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申报单位。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进行评审。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评审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在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确认。第八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准备评审材料、评审场所、设备等。评审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评审专家。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评审程序:(一)会议、网络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审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评审工作纪律;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申报单位汇报项目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4.质询答疑;5.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进行打分;6.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二)函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将评审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评审专家,评审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材料、评审意见撰写说明等。2.评审专家审查项目评审材料后,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审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组织情况、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不超过45天。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结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批准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举报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专业管理机构受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任务书,并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签订。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确保项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和经费使用规范。要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编报年度报告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报告,对项目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年度报告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调整、终止、追回经费等建议。专业管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第十九条 执行期为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任务书开展评估。中期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组织落实、任务执行、经费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评估采取现场评估方式。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前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中期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时间、地点、专家人选等。中期评估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评估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中期评估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第二十三条 评估程序:(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估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评估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六)专家组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形成评估意见;第二十四条 项目现场评估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项目评估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评估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现场评估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组织情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评估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建议、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中期评估报告中反应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专业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必要时专业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处理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专业管理机构审查。专业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年度报告审查结果、中期评估报告处理结果、调整或终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形式,并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验收前应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编制验收项目清单、专家评分表、验收意见表等工作材料,并准备相关政策材料,以备专家查阅。验收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验收专家。第三十五条 验收程序(一)会议、网络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4.质询答疑;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二)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4.专家组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查阅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和财务资料;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三)函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将验收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验收专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撰写说明等。2.验收专家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后,形成个人验收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验收专家二分之一以上意见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意见、专家人员名单、专家承诺书等验收资料,需专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验收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验收工作。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专家验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及时编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组织情况、验收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结果、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五章 绩效评价第三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第四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适时组织专家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方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等,并将绩效评价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绩效评价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四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绩效评价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六)专家组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意见。第四十五条 项目现场评价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第四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绩效评价过程,妥善保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第四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绩效评价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组织情况、绩效评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绩效评价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出整改处理决定。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过程完整记录,确保项目档案管理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纸质档案保存时限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第五十条 网络运维单位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配合专业管理机构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电子档案的信息录入、收集、储存、整理等工作。第五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任务结束后应在6个月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指定的单位或部门。第七章 专家条件第五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基本工作要求;(二)熟悉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与态势;(三)对科技计划项目所属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四)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五)财务专家应当具有财会相关资质;(六)符合专家回避要求。第八章 纪律监督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五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中专业管理机构、评审评估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终止委托协议。存在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对过程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和澄清,并妥善做好处理工作。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重视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西藏科技事业从无到有,快速、稳步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 和平解放初期,面对西藏发展建设的重重困难,中央陆续组织气象、水文、水利、生物、地质、医疗卫生等科技人员进藏,参与各项建设任务,进行多学科考察,获得大量科学基础资料和数据,为西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民主改革后,百万农奴翻身得解放,社会制度深刻变革,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开展各项建设扫清了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同时创办中小学、大专院校,选送藏族青少年赴内地上学、进修,有计划地培养藏族科技人才,为西藏科技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西藏科技事业在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得到极大地提升和发展,取得丰硕成果。2018年,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3%,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9%,科普率达到90%。 一、科技创新体系不断健全 管理机构逐步健全。西藏和平解放后,党中央、国务院派遣大批科技人员进藏参与西藏各项建设需要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工作,解决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科技问题。1974年3月,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统筹管理科技工作,相继建立和完善了全区七地(市)科技管理机构,成立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发展至今,全区所有县(区)均与农牧局合署办公方式设立了科技管理机构。 研究与服务机构相继建立。1953年初,在“七一农场”的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农作物核心试验基地——“拉萨农业试验场”,成为西藏现代农牧科技事业开创之基。随着科学研究和推广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科学研究机构逐步发展壮大,2001年以来,相继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各地(市)相应健全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截止2018年底全区科研机构数量达到34家,领域涉及农牧业、特色产业、交通运输、卫生医药、高原生物、能源、水利、林业、天文、气象、宇宙射线、信息技术及社会科技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具有高原特色的多学科、多领域的科研、技术体系。 科技法规体系基本完善。相继编制实施了“六五”至“十三五”自治区五年科技发展规划,颁布实施了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奖励等法规文件,出台了《关于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决定》等政策文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相继出台了《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西藏科技长足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等政策文件。初步建立了具有西藏特点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为西藏科技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创新发展布局日趋完善 自治区历来注重科技工作的规划和宏观管理。改革开放初期即确立了“西藏科技工作面向西藏实际,为当前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先后作出“科教兴藏”战略决策,提出“一个目标、三个重点、四个突破、四个保障”的科技工作思路和“引创结合,重点突破,夯实基础,支撑发展”的科技工作方针以及“建平台、攻专项、促转化、广普及”的科技工作要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科教兴藏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等政策文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发展的战略决策和宏观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紧扣西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推进西藏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文件。2017年召开了全区科技创新大会,发布了《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符合中国特色、有西藏特点的区域创新体系,2030年基本建成创新型西藏,2050年建成有特色的国家高原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布局日趋完善。 三、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治区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对我区科技体制机制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改革。开展科研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推动实行所长负责制和人员聘(任)用制;促进分配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开展科技拨款制度改革,增加多渠道、多层次科技投入,逐步扩大科研经费有偿使用范围;加强科技立法和执行工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科技管理模式。 近年来,自治区进一步加快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步伐,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着力推进科技计划、科研经费、科技报告、科技奖励、创新平台、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等管理制度改革和机制创新。修订《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断改革创新自治区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设立厅市、厅企、厅校、厅院联合基金,引导各方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办法》,着力破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修订《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程序和标准,首次确定杰出贡献奖奖金为100万元。修订《西藏自治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等,扩大选聘范围,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了符合西藏实际、具有高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四、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 科技投入逐年增加。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对西藏科技事业的投入逐年加大,科技投入从“九五”期间8.73亿元增加到“十二五”期间的16.99亿元。“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30.4%,地方财政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提高到0.56%。2016年以来,共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科技研发投入10.98亿元。 科技成果不断涌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科技体制改革深入,西藏科技整体研发能力增强,成果转化应用率不断提升。1978年到2018年,全区累计完成国家及自治区重点科技项目4421项;共有52项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表彰和奖励,其中特等奖2项、一等奖1项,5人获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 企业创新能力逐步增强。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平台,扶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使特色经济迅速崛起成为西藏经济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亮点。全区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84家。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11家,其中西藏(成都)科技孵化器累计孵化企业74家、实现销售收入近135亿元、上缴税收19亿元。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快速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发布实施,力争通过实施平台建设、试点孵化、人才激活、环境优化、资金支撑工程,将我区建成全域覆盖、功能完善、特色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创新创业示范区。拉萨高新区成功入选全国“双创”示范基地,拉萨市获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全区建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乡镇创新创业基地等“双创”载体127家, 其中国家、自治区级双创载体达35家。“双创”载体入驻企业达2076家,吸纳就业1.51万人,其中高校毕业生4784人。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藏视察期间,专程到拉萨高新区“柳梧蜂巢+创客中心”视察指导,肯定我区双创工作并作出重要指示。 五、科技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支撑特色农牧业发展。民主改革前,西藏农牧业一直停滞在粗放耕种、靠天养畜的原始农牧业生产水平,无现代意义上的农牧业科学技术。民主改革后,相继开展了农牧业资源调查、土壤改良、生畜扩繁和疫病防治等工作,逐步改变了西藏农牧业落后的生产方式。特别是50年代开展的冬小麦引进试种和示范成为西藏历史上第一次重大的农业技术革命,给高原农业带来了深刻变化。60年来,在种植业反面,累计选育农作物新品种149个,其中青稞品种68个,小麦53个,油菜25个,马铃薯3个。实现了以青稞为代表的农作物良种三次更新换代,藏青320、藏青2000、冬青18、喜玛拉雅22等良种得到大面积示范推广,青稞绿色高产栽培、测土配方、标准化栽培等得到大面积示范应用。目前全区青稞良种覆盖率达到90%,藏青2000、喜玛拉雅22种植面积达到百万亩以上,为实现全区粮食100万吨目标和西藏农业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大力推进以青稞为主的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创新,首次建立了青稞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和核心种质库,构建了青稞分子育种技术体系,创制青稞新种质125份,明确了青稞遗传多样性,首次绘制了青稞全基因组遗传图谱、揭示了青稞起源与进化的基因组学机理,填补了国际空白。育成了藏青13、藏青16、藏青17、藏青18、藏青20、冬青18、冬青19、山青9号、喜拉23、喜拉24等10个新品种。研究探索了高原特殊气候条件下设施蔬菜种植技术体系,引进示范了一大批蔬菜、果树新品种、新技术,研制了高原型系列日光温室和一整套高原设施蔬菜栽培技术规程,累计制定30个西藏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程和地方标准,主要城镇基本实现旺季蔬菜供应自给,改善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传统单一的饮食结构。在畜牧业方面,先后实施了牦牛本品种选育、金牦牛科技工程、特色家畜选育及健康养殖等重大科技专项,建立了牦牛本品种选育技术体系,建立了帕里、斯布、娘亚、九龙、类乌齐牦牛等五个品种的选育核心群,累计选育4000余头,推广良种1000余头。建立了基本覆盖全区主要牦牛产区的良种选育基地,制定了娘亚(嘉黎)牦牛、帕里牦牛和斯布牦牛品种地方标准,开展了牦牛半舍饲技术集成、牦牛胚胎移植技术、适度规模短期育肥、牦牛经济杂交等技术研究和示范,牦牛单体生产性能提高12%,冷季掉膘降低50%以上。突破了4750米以上高海拔牧区母牦牛一年一胎关键技术难题。首次绘制出牦牛全基因组物理图谱,开发出牦牛育种基因芯片,挖掘了与牦牛适应性、生产性能等相关基因32个。培育推广彭波半细毛羊、象雄半细毛羊、白绒山羊、拉萨白鸡等畜禽新品种,引进示范了萨福克羊、娟姗牛等品种,累计改良黄牛总数达到25万多头、绵羊60多万只,选繁藏猪60万头。研制了裂腹鱼等高原鱼类资源人工繁育技术,实现了虹鳟鱼、亚东龟等冷水鱼在高原地区人工规模养殖。持续开展优质牧草品种引进试验、粮草双高栽培等一系列研究,引进优良牧草品种(系)300多种,驯化野生草种10个,开发草产品10个,建立饲草种植基地30万亩以上,初步构建了高原特色牧草繁育及种植技术体系。在高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方面,形成9个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规程,攻克45项加工关键技术,研发出青稞复合酵素、青稞啤酒、牦牛骨胶原蛋白多肽螯合钙胶囊等高原特色食饮品200多个。实现了青稞米加工、青稞曲齐饼干等系列成果的产业转化。 支撑生态保护建设。1973年,第一次青藏高原综合科考实施,经过8年连续的考察研究,揭开了青藏高原隆升形成的秘密,我国高原基础理论研究走在了世界前列,科考成果为西藏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1986年组建西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先后在日喀则、昌都地区建立了环境监测站,开展了多项环境监测和科研。“十二五”以来,进一步加强生态领域科技部署,有效促进了西藏高原草原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湿地(湖泊)生态系统修复与保护。加强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监测与环境应急技术研发,一批成果已投入应用。2017年以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考的贺信精神、关于“那曲城镇科学植树”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协调推进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已顺利实施亚洲水塔动态变化与影响、生态安全屏障功能与优化体系、人类活动与生存环境安全、区域绿色发展途径等第二次青藏科考十大任务的65项专题科考。我区115名相关科研人员全程参与了32个专题科考活动。“那曲城镇科学植树”建成625亩试验基地,引种青海云杉、高山柳、圆柏、藏川杨、左旋柳等各类乔灌木17万余株,筛选自然越冬树种7种,鉴定高抗树种16种,扩繁优株近万,繁育适生树种10余种,成功分离低温功能细菌184株、真菌107株。 支撑优势产业发展。加强优势产业科技攻关,开展青稞、马铃薯等特色产品精深加工,提高企业产值;建立牦牛制品加工销售专业经济合作社,带动示范户增收致富。太阳能、风力、地热等新能源发电项目陆续建成,新建87座风光互补电站,发放户用系统2.5万余套,解决了10余万人的用电问题。制定颁布藏药材地方标准102项,数字化藏医药古典文献2400余部,编纂出版《藏药材图谱大全》,收录2192个常用藏药材品种。《汉藏对照人体解剖学彩色图谱》填补了现代医学人体组织解剖学藏文版空白。红景天、波棱瓜等15种珍稀濒危藏药材人工种植及野生抚育关键技术研究取得突破。研发出糖康福胶囊、藏皮康等12种藏药新产品。首次研究总结西藏天然矿泉水独特的“八大”特征,为水资源产业发展和西藏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科学依据。藏文文献资源数字化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为保护、研究、传播和弘扬藏文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支撑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研究推广太阳灶、太阳热水器、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温室分布式光伏电站及光伏户用系统等新能源利用设备或设施,我区已成为全国太阳能应用率最高、用途最广泛的省区之一。“互联网+”在扶贫、金融、产业、政务、安全生产、交通运营、社会服务等领域发挥关键支撑作用。远程教育、远程医疗技术应用和系统建设,补齐民生短板。设立专项基金,支持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提高“1+7”创“三甲”医院科研水平。加大大骨节病、包虫病等地方病防治研究力度,安排科研项目43个。推广填补西藏医疗卫生空白新技术398项和常见高原病、地方多发病治疗方法132种,支撑健康西藏建设。推进青藏高原人类遗传资源样本库实体库建设,已采集血样1万余份。西藏米拉山(高海拔环境敏感区)特长隧道绿色建设关键技术研究,为攻克世界上海拔最高的特长公路隧道建设难题提供了技术支撑。加大科技精准扶贫力度,累计支持脱贫攻坚领域项目资金4.02亿元。设立“科技富民强县稳边”专项和科技精准扶贫专项,加强实用技术示范应用,集成转化产业技术成果。加强适合在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点、边境高寒地区示范推广的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形成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的技术成果(成果包)40余项。 六、创新平台建设取得突破 改革开放后,围绕高原特色学科领域建立了农作物原种、蔬菜良种、半细毛羊育种、黄牛改良农牧综合试验示范、藏丹参种植开发、野生天麻半人工栽培科技示范、绒山羊产业化开发等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新技术、新品种的示范转化。“十三五”以来,科研平台基地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省部共建青稞和牦牛种质资源与遗传改良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填补了我区无国家重点实验室空白。首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林芝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获批创建。建成拉萨、那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拉萨高新区“以升促建”进展顺利,已经呈报国务院审批。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成功落户拉萨高新区。拉萨市获批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拉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已获批,填补了我区无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空白。拉萨获批创建自治区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工作积极推进。次角林旅游文化创意园区获批国家现代服务业文化科技旅游创意产业化示范基地,各项建设稳步推进。建成拉萨、日喀则、那曲、林芝4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带动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增产增收方面发挥了较好辐射带动作用。西藏种质资源库建成运行,加入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网络。积极推进藏文化数字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西藏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平台搭建完成并投入使用。首家省级专业性草牧业科技示范园区“西藏草牧业科技示范园”建设有序推进。协调推进自治区科技创新园区建设,着力打造全区首个在藏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孵化链条示范基地。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建成运行,已成为我区科普宣传的标志性平台。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天文馆建设稳步推进。 目前,全区建成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1个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1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个国家现代服务业文化科技旅游创意产业化示范基地,37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个自治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七、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壮大 坚持把培养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作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初步形成了由首席科学家、学科带头人、科研骨干以及科技人员组成的科研队伍,为提升全区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青藏高原研究涌现了以青藏之子孙鸿烈、中国现代冰川之父施雅风、中国黄土之父刘东生、藏族院士多吉为代表的63位院士以及一批优秀的科技工作者。近年来,积极推进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特派员等,培养重点领域创新团队、中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十八大以来,13个对象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10人通过“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平台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建成国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西藏)和4个院士工作站。 全区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7万人。累计选派“三区”科技人才4805人。科技特派员发展到1万多人,率先在全国实现行政村覆盖率100%。通过科技特派员和“三区”科技人才发展各类协会128家,发展示范创业大户2288户;参与和承担涉农科技项目420项,推广新技术268项,引进新品种292个,培训各类技术人员和农牧民65万人次。“三区”科技人才和科技特派员已成为我区推进科技精准扶贫、构建农牧区科技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改进服务方式、培育农牧民专业组织、提高农牧民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能力过程中的一支信得过、留得住、用得上的重要力量。 八、科技援藏交流不断深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以来,科技援藏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力助推了西藏科技事业快速发展,科技人才、资金、设备等整体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国家科技部在拉萨相继召开了四次科技援藏工作座谈会和四次部区工作会商会议,发布了《“十三五”科技援藏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时期科技援藏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签订了部区会商议定书,一批科技援藏项目有力支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政府与中科院签订“十三五”期间战略合作协议,联合推进实施第二次青藏高原综合科学考察研究。 各省区市、国家部委、中科院等科技系统、高等院校从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对西藏科技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了西藏科技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十八大以来,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累计资助西藏科技事业发展经费6.8亿元;落实对口援藏合作项目162项,资金1.24亿元。青藏高原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那曲地区城镇植树建设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青藏高原人类遗传资源样本库建设、藏文文献资源数字化技术集成与应用示范、高海拔边境地区农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西藏区域暴恐立体防控与打击处置技术综合应用示范、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管理服务体系研究和支撑系统建设、基于跨语言跨终端的涉藏舆情管控平台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项目获得支持。国家科字口部委和对口援助省市选派的一批又一批优秀援藏干部,为西藏科技创新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起到了与科技部、各省市科技厅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他们的务实作风和娴熟的业务知识为西藏科技管理干部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学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采取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为西藏培养了一批科技管理人才。 九、科学技术普及深入推进 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以农牧区和农牧民为重点,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科技普及工作,有力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高。制定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开办了西藏日报《科普长廊》专栏、西藏人民广播电台《科普园地》节目和西藏电视台《高原科技》栏目;创办了《西藏科技》杂志和《西藏科技报》;出版了《西藏农村科技》(藏文版),年发行量达到4.4万份;编译出版了《西藏畜牧兽医实用手册》、《农牧民基本常识读本》、《现代科普知识读本丛书》、《西藏沼气科普常识》等适合农牧民群众的藏文科普读物50余种、40余万册。《建设创新型西藏系列科普知识读本》已出版发行10万余册,有效提高了农牧民群众科学素质。开展了科技下乡、科技活动周等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实用技术培训、医疗义诊、专题讲座、科技成果展等科普活动,增强农牧民科技意识,提高了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自觉性,自治区科技厅连续6年被评为全国科技活动周优秀组织单位。 2016年以来,科技部先后邀请相关国家部委和地方科技系统,举办了“科普进西藏”“科技列车西藏行”“科普援藏”等活动,捐赠科普资金和设备价值430余万元,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活动100余场。通过多部门联动协作,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共同推动西藏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的工作机制,搭建与内地科研科普单位合作交流平台,营造崇尚科学创新的氛围。西藏自然科学博物馆累计接待各类参观人员29.55万余人、参观团队1522个,免费讲解1500余场,开展以面向青少年、基层群众为主的各类科普活动320余场,成为我区科技创新和科普宣传的重要平台。 民主改革6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一代代科技工作者的艰苦奋斗下,西藏科技事业实现了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为西藏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作出了积极贡献。面对新时代新起点,全区广大科技工作者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肩负起科技强国的历史使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勇攀高峰,努力开创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新局面,为实现西藏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9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县(区)、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应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用好用活人才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强化服务的原则。第四条 通过制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激励等措施,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基层,符合基层需要,服务基层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力求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数量基本满足发展需求,能力素质明显提升,结构进一步优化,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发展环境不断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引领支撑发展作用进一步增强。第二章 人才评价第五条 突出品德评价。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行和道德品质作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要条件,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对信念动摇、立场模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零容忍”;对失信失德、学术不端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票否决”。第六条 突出能力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岗位适应、实践操作、成果推广和服务群众能力,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在制定职称评审细则时,要单独设定符合基层实际的评价标准,克服“一刀切”和“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和科研不做要求,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工作总结、教案、病例、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替代。第七条 突出业绩评价。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综合评价其承担工作量、服务群众、处理实际问题的表现,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和群众认可度。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在制定职称评审细则时,要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明确放宽职称申报任职年限、学历、专业、破格等具体条件,业务考试要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划定单独分数线或给予相应的免考条件。第八条 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职称评价方式,灵活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等不同评价方式。各系列各层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吸纳优秀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入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将学校思想政治课教师(包括政治辅导员)纳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单独制定评审细则,畅通其晋升空间。第九条 落实职称倾斜政策。国家规定需要准入类和水平类职(执)业资格的除外,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大中专及本科以上学历(国民教育序列)毕业生实行试用期满考核定职。试用期满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履职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不再进行评审。大专、中专学历毕业生确定员级职称,聘任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助理级职称,聘任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中级职称,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确定副高级职称,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藏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原有职称予以认可,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任,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护士执业资格、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单独划定基层考试合格标准,颁发基层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条 建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制度,颁发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初、中、高级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年限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调离基层,从事相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作为聘任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再进行评审,其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聘任,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从事不同职称系列工作,服务期满的,其基层取得的职称有效,须转评同层级职称,任职时间累计计算;服务期不满的,须降低职称层级转评,任职时间从重新聘任时间累计计算。第十一条 优化评审服务。鼓励各地(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具备条件、人才智力密集的基层企事业单位下放初、中级职称评审权和聘任权,实现用人单位自主评审。逐步推行职称政治、业务电子化线上考试,探索“互联网+”职称评审和电子化证书,具备条件的职称系列逐步试行网上评审、远程答辩,方便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就地就近考试参评。第十二条 进一步畅通基层事业单位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通道,符合各系列各层级行业部门职称评审细则的基层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从其规定参加评审、聘任。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实际,经单位同意,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相应的会计、统计、经济、审计、计算机工程、社会工作者等国家“以考代评”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国家“以考代评”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职称,不再进行评审,可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第三章 岗位管理第十三条 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基层专业技术中、高级结构比例。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编制情况,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十四条 优化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配置。根据“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职称评聘要求,可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尊重意愿、人尽其才”的原则,将人岗不相适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到合理的专业技术岗位。第十五条 加强聘后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履职条件,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实现聘用人员能上能下。第四章 公开招聘第十六条 进一步改进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式。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本着“专业对口、人岗相适”的原则,明确具体去向、具体岗位,严禁混编混岗。进一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倾斜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研究制定在我区范围适用、相对从宽的差别化职业资格考试标准和人才招聘标准,确保基层人才发展有空间、上升有通道、待遇有保障。自治区和各地(市)事业单位面向在职人员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招聘具有基层专业技术岗位经历且满足相关条件的人员。第五章 待遇激励第十七条 规范收入分配制度。在我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大中专及本科学历的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期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中专和大学专科学历毕业生按十三级岗位,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十二级岗位。转正定级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试用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第十八条 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长期在基层工作,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表彰奖励工作中,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倾斜。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热情和创新创业积极性。第六章 人才培养第十九条 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模式。针对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高校、职业学校应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基层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继续实施免费医学生制度,为基层定向培养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第二十条 统筹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依托国家重大人才培养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西藏特培”、对口援藏等平台和项目,为基层培训一批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第二十一条着力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建立对新晋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专项培训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划年度业务培训工作时要制定新晋职称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用人单位每年定期组织本单位新晋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培训或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鼓励并支持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利用对口支援优势特别是医疗、教育人才组团式援藏的有利契机,有针对性地持续帮助基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第二十二条 健全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发挥继续教育对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基层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继续教育基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服务基层的实践能力,用人单位须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把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职称、岗位聘任、年度考核的重要条件。 第七章 人才流动第二十三条 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加快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管理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完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为人才向基层流动、合理配置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层柔性引才方式。采取对口支援、短期工作、项目合作、兼职等灵活多样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集聚各类人才到基层开展服务和创新创业。实施万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科技特派员、医师支援农牧区卫生、城市教师支援基层教育等项目。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原单位岗位、职级、工资福利待遇等保留不变,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给予一定工作、生活补助,在基层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优先晋职、晋级和职称评聘的重要考核指标。推广城市中小学、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有到基层单位服务满1年的经历。第二十五条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统筹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专业毕业生选派力度,切实落实工作生活补助等相关待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第八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人才工作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并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与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构,创新完善政策,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第二十七条 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并占有一定比重。第二十八条 加强联系服务工作。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畅通服务联系渠道,提升服务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生活的能力水平,切实改善其学习培训、社会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为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拴心留人、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藏人社办〔2016〕216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各地(市)常驻基层的事业单位和那曲市、阿里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县(区)、乡(镇)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聘专业技术人员、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pdf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取得的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6月13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一)为便于申报、规范管理,修订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具体见附件)。(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二、关于优惠政策的办理(一)缴费人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时,即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优惠。(二)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时,2019年1月1日起形成的可抵免投资额,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办理抵免,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的申报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doc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18日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6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管理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价与监督等工作,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藏委厅〔2019〕25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专业管理机构的遴选和确定,并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委托职责、工作要求及工作经费,专业管理机构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受托过程管理事项的工作规范及流程;做好委托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服务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项目过程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完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章 受理立项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开展科技计划申报项目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后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申报单位。第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进行评审。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评审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并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在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确认。第八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准备评审材料、评审场所、设备等。评审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评审专家。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评审程序:(一)会议、网络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审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评审工作纪律;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申报单位汇报项目及预算资金安排情况;4.质询答疑;5.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进行打分;6.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二)函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将评审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评审专家,评审资料包括项目评审材料、评审意见撰写说明等。2.评审专家审查项目评审材料后,形成个人评审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评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意见形成最终评审意见。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审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编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报告。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组织情况、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评审结果等。评审工作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不超过45天。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将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结合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履行批准程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举报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专业管理机构受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任务书,并依据项目立项通知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签订。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确保项目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和经费使用规范。要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编报年度报告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报告,对项目执行期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年度报告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继续实施、调整、终止、追回经费等建议。专业管理机构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审查结果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第十九条 执行期为3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依据任务书开展评估。中期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组织落实、任务执行、经费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评估采取现场评估方式。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前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中期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时间、地点、专家人选等。中期评估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二十一条 中期评估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评估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中期评估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第二十三条 评估程序:(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估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评估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六)专家组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形成评估意见;第二十四条 项目现场评估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做好项目评估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评估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现场评估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组织情况、评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评估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建议、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中期评估报告中反应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专业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必要时专业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处理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专业管理机构审查。专业管理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专业管理机构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落实。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年度报告审查结果、中期评估报告处理结果、调整或终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形式,并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织形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项目清单、项目领域分组、工作程序等内容。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三十三条 验收专家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专家组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一名技术专家和一名财务专家担任。验收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确定验收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管理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验收前应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编制验收项目清单、专家评分表、验收意见表等工作材料,并准备相关政策材料,以备专家查阅。验收材料应提前2天送达验收专家。第三十五条 验收程序(一)会议、网络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4.质询答疑;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二)现场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验收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宣读有关验收纪律要求;2.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3.项目承担单位汇报项目执行情况;4.专家组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查阅项目相关原始资料和财务资料;5.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三)函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专业管理机构将验收资料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验收专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撰写说明等。2.验收专家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后,形成个人验收意见,寄(送)或通过网络通信方式发送至专业管理机构;3.专业管理机构汇总专家意见,按照验收专家二分之一以上意见形成验收意见。第三十六条 专家验收意见、专家人员名单、专家承诺书等验收资料,需专家现场签字确认。验收工作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验收过程。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验收工作。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专家验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及时编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组织情况、验收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结果、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五章 绩效评价第三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第四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适时组织专家依据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采取现场评价方式。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提出绩效评价方案,明确评价方式、时间、地点、建议专家人选等,并将绩效评价方案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第四十二条 绩效评价专家组人员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领域、行业专家不少于2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确定绩效评价专家组名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提出更换专家人选,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确认。第四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提前2天通知专家,提前7天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提前准备项目材料、相关政策依据等资料,以备专家查阅。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一)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介绍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和专家组成员情况,宣读绩效评价工作纪律;(二)专家组成员推荐确定专家组组长;(三)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五)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财务资料,现场查看项目执行情况;(六)专家组评价项目执行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意见。第四十五条 项目现场评价专家意见等原始材料应由专家、项目负责人现场签字(盖章)确认。第四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如实记录绩效评价过程,妥善保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可全程监督绩效评价工作。第四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原则,以绩效评价情况、专家意见和事实为依据,编报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绩效评价组织情况、绩效评价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现场绩效评价专家意见、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及工作建议等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和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作出整改处理决定。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由专业管理机构受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专业管理机构处理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异议材料等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第六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过程完整记录,确保项目档案管理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纸质档案保存时限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第五十条 网络运维单位负责“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运行与维护,配合专业管理机构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电子档案的信息录入、收集、储存、整理等工作。第五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任务结束后应在6个月内将项目档案资料移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指定的单位或部门。第七章 专家条件第五十二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基本工作要求;(二)熟悉有关科技、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与态势;(三)对科技计划项目所属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知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四)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五)财务专家应当具有财会相关资质;(六)符合专家回避要求。第八章 纪律监督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专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五十四条 项目过程管理中专业管理机构、评审评估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等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违纪、违法情况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将终止委托协议。存在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组织活动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对过程管理中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核查和澄清,并妥善做好处理工作。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机构在科技管理、科技服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创〔2016〕70号)、《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职能,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条件从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过程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专业管理机构的遴选、确定等事项。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依据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的委托协议,承担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责。专业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等,在科技创新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独立行使权利,履行有关职责,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委托任务,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出管理工作方案和管理费用需求。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任务工作量和专业管理机构监督评估情况,确定并拨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费用。第二章 专业管理机构职责与任务第七条 制定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工作经费概算。第八条 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第九条 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评估;落实科技报告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第十条 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续管理,开展项目成果汇交,对项目相关资料等进行归档;按规定推进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等后续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受理各方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承担单位、参与人员和专家的申诉和举报;受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对项目申请、立项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申诉以及对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后进行处理,并开展信用记录工作。第十三条 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第十四条 承担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申请专业管理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组织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拥有较为健全的承担专业项目管理能力的机构设置。(二)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保密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和全程留痕管理,建立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三)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相对稳定、结构合理且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在相关科技领域具备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熟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政策、财政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具备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建有规范的项目管理程序。(四)管理条件。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较完备的办公系统,能够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依托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实施项目管理,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五)社会信誉。科技管理表现良好,运作规范,无违纪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第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申请程序:(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审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根据第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对专业管理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备选专业管理机构名单;(三)公示。对备选专业管理机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业管理机构备选目录清单。第四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改建与委托管理第十七条 纳入备选目录清单的专业管理机构要按照专业管理机构申报要求完成改建任务,建成具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机构设置、完善的规章制度、高素质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团队和相关领域专业化项目管理能力等的专业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对专业管理机构提交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结合任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从专业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能力、管理业绩、任务饱和程度、工作延续性以及管理工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择优选择承担管理任务的专业管理机构。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与专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出现机构名称与法人类型变更、机构合并、分立、撤销以及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15日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变更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在收到变更申请15日内答复申请单位,是否继续保留其专业管理机构资格。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不再满足第十五条要求时,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有权取消其专业管理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第五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运行规范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藏科发〔2019〕132号)等相关规定,依托“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从“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遴选专家,核实是否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机构运行、履职尽责、项目管理情况以及所管理项目实施效果的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藏科发〔2019〕131号)要求,组织、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将其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和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依据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和各类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可设置流动岗位,选用高水平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加强与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能力培训,建立高水平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团队。第二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人员在开展项目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一)承担或参加本机构受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专家参与所管理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并领取报酬和各种费用;(二)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三)参与委托管理项目研究论文、著作、专利等署名,作为科技奖励的候选人参与评奖;(四)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五)私自泄露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六)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等;(七)在受托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兼职,并领取报酬;(八)其他影响项目管理公正、公平、客观的事项。第六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保密管理第二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在项目管理中,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保密规定,负责所承担管理项目的保密工作。第三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实行保密管理责任人制度。制定本机构项目管理保密细则,建立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先审后用的用人机制,保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政治可靠、业务素质好,熟知国家、自治区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办理文件移交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第三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涉密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保密要求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时要与相关评审专家签订保密责任书;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时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任务书签署时要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保密协议书;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应单独说明项目保密情况;验收时应将项目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授权专业管理机构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准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向专业管理机构借阅、索取或抄录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出具正式公函,并按程序报批。第三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网络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音像制品对机构自身或所管理的任务进行宣传时,不得涉及保密事项。第三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发现已经泄密或者可能存在泄密情况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报告。第三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第七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受托承担管理任务期间,负责相关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完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管理进行全程完整记录,保留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归档留存,纸质档案保存20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第三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档案管理责任体系,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离职或退休时,须交清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或借阅的档案,不得擅自留存或处理。专业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项目档案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安全,在其所承担的管理任务验收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档案。第三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形成、收集、整理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三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按照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求,积极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逐步实现档案的全数字化管理,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第八章 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与评估第四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按照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对专业管理机构开展监督工作。监督和评估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以及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在监督评估的基础上,对专业管理机构的资质进行调整,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日常检查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受托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定期与受托的专业管理机构召开例会,专业管理机构定期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提交工作报告。专项检查重点是对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情况,以及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专项审计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经费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内部管理有效性等进行审计。一般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开展。绩效评估评价重点是对专业管理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受托管理的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一般择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第四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因重大管理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或存在泄漏国家秘密、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议后,取消其项目管理资格,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二条 建立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专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 建立专业管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并将专业管理机构的监督评估情况纳入科研诚信体系,专业管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和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遴选和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评估结果好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担项目管理工作;对于连续实施的专项任务,可定向委托此类机构继续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自治区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公正、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的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和《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全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资金支持实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自治区科技计划主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及转化、技术创新引导、自然科学基金、基地与人才建设等。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规范、公开透明、科学高效、监管有力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科学、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实施、验收、成果管理、评价与监督等。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地)科技局、区直有关单位等项目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科技发展战略趋势和政策研究,优化自治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组织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监督、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结题等工作。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的指导、审核、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和服务保障;强化法人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完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检查、评估。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实施,执行项目研究任务;及时总结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恪守科研诚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章 项目立项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部署,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在广泛征求科研院所、企业、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定期发布,鼓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单独或联合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指南发布日至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地区、本单位申报主体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主体应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填报申报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自治区科技厅出具推荐意见。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或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申报程序、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要求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反馈项目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领域和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开展评审,评审采取会议、网络、函审等方式,评审重点为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等。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评审专家组建议立项的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从受理项目申请日到反馈结果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年度科技计划工作重点、年度预算安排等,将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筛选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将列入自治区年度科技计划。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自治区科技计划立项文件下达30天内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任务书约定的项目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实施项目,确保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经费使用规范。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年度报告要求上报执行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真实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审核年度报告。项目执行期1年以上的,每年11月底前上报项目年度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中期评估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执行期2年以上(含2年)的,适时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可与年度报告同时开展。年度报告和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年度报告和评估结果给予继续实施、调整项目、终止项目、追回经费等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入科研诚信记录。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实施:(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二)目标任务、研究方向、执行进度需做重大调整的;(三)经费使用调整超过项目承担单位可调整范畴的,自筹经费、实施条件不能落实的;(四)技术引进、国内(际)合作等科研任务发生重大变故的;(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六)不可抗拒的因素或其他必须调整终止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需要调整或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评议提出调整或终止意见。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在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中发现重大问题可直接调整或终止项目。第二十二条 调整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实施。 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终止总结报告(包括: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项目终止原因、知识产权处置、经费使用情况、结余资金清退情况等内容)、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终止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报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并将上述材料上传至“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在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任务书、总结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科技报告、佐证材料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经费30万元及以上须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依据。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的符合条件的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项目验收严格依据任务书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分别开展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可采取会议、网络、现场、函验等方式,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完成后30日内将完整验收资料上传至“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超过6个月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的,自治区科技厅将终止项目,并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同意后延期执行;未同意延期的,按原定期限组织验收。项目延期时限不得超过1年,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次。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领域、行业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一)通过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二)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主要任务目标按照结题处理。(三)不通过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1.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主要任务目标的;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翔实,材料、数据存在造假行为的;3.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向的;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反映作出说明的;5.经费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二十八条 项目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或专家建议整改复验,项目承担单位应在50天内,补充验收材料并提出复验。复验原则上不超过1次。第二十九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科研诚信记录,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推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保密的,按有关科技项目保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规程、标准、论文、专著、样品等资料,应标注“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第三十二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推广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成果转化活动,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第三十三条 通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装置(30万元及以上)须纳入西藏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第六章 绩效评价第三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查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以相关制度规定、立项文件、项目任务书等为依据。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在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中期检查及绩效自评价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全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制定并调整绩效目标;在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接受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切实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项目承担资格,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第七章 监督处置第三十七条 建立自治区科技计划全过程监督机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中指南编制、专家遴选、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第三十九条 严格廉政纪律、财经纪律,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评估专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评估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将移交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涉及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 号)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科发〔2008〕12 号)同时废止。各计划类别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和落实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7〕11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精神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方式(一)科技计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后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相关规定和支持方式执行。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区社会经济发展重大科技需求、支持引领和支撑社会经济发展、能够明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二)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遴选、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除涉密项目与成果外)。(三)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强化全过程监管,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四)以人为本,激发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五)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五条 资金安排分工(一)科技计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管理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资质审查、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验收、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包括一级预算单位、地市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经费预算管理和项目实施,做好项目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和内控制度的制定,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和实施项目,接受相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二)“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按照藏党发〔2017〕9号、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按照评选程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标准执行。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六条 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在我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具有研发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承担我区科研任务的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三)我区从事科研活动的其他单位。(四)采用命题式研究方法,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内地省(市)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五)“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六)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七)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的承担单位。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农牧业、特色产业、生态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民生科技等领域,优先支持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对涉及我区社会经济领域发展的重大(重点)科技问题、基础前沿学科,可以采用命题式研究的方法,通过与内地省(市)科研院所、研究机构共同研究或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奖代补。我区企事业单位自主研发的科技项目,已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可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贷款贴息。对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进行支持。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项目补助。对基础前沿科研项目、共性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重要)科技项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实施的成熟度高、经济效益好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后补助。对科研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取得成果,通过验收审查考核后,给予一定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如下范围:(一)引进区外较为成熟技术,且没有集成创新和显著(关键)突破或效益的。(二)项目属于单位运转等日常公用经费或经常性项目支出的。(三)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无关的。(四)其它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畴的。第三章 申报及下达第十条 申报流程(一)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申报、评审流程:1.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和评审。每年3月,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拟定次年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并发布信息。2.项目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地(市)科学技术局汇总审核后上报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区直企事业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至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列入项目库。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类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评估。4.对初审合格的(含企业类项目财务评估合格的)项目,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组织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二)“双创”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流程:按照藏党发〔2017〕9号、藏委厅〔2017〕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三)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程序执行。第十一条 对拟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列入科技厅部门预算,由科技厅下达至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下级预算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及承担项目的企业。(一)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类的项目,按规定全额拨付。(二)项目补助类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按项目实施周期分年度拨款;由企业承担的,预留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的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三)后补助类项目,由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后,按规定全额拨付。第四章 资金开支范围第十三条 通过以奖代补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补助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第十四条 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支出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相关规定,不得用于与贷款利息无关的支出。第十五条 通过项目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项目,其项目经费是指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1.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2.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项目承担单位要参照国家及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7.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开支标准,其社会保险补助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据实编制。8.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与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9.其他支出。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间接费用是指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中央科技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与实施科技计划专项相关的研究、论证、评审、评估、招标、公示、审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计划管理费用,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从专项资金中核定安排。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第十九条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验收时向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规定执行。企业取得专项资金的财务处理,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除不可抗因素外),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经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处理后,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确认,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收回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因故需延期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提出延期申请,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时限的,按无故延期处理;无故延期的,应当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时终止项目,并追扣前期已安排资金。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内,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收回。项目未一次性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存在风险隐患,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第六章 绩效管理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和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自评,财政部门可组织实施再评价。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牵头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各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组织或参与实施。第二十六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监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工作。(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在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同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三)项目主管单位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做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中期检查及绩效自评价等工作。(四)项目承担单位全程引入预算绩效管理,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制定并调整绩效目标,在中期检查、验收等环节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并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的监督检查。(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可组织实施再评价。第二十八条 绩效监督及评价结果运用。对发现未按照要求开展绩效管理工作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整改;未开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其项目承担资格,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及前期已安排的经费,且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不及格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且2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企字〔2014〕72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的相关要求,推动西藏自治区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是一种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国家或地区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建立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进行科技知识的持续积累,有利于加强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涉密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呈交科技报告。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对自治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地)科技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负责全区科技报告制度宣传培训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委托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作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承担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具体工作,包括:(一)负责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和服务,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二)负责科技报告标准规范的制定;开展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三)负责科技报告的审核,并出具科技报告收录证书。(四)负责科技报告管理系统(呈交系统、审核系统、服务系统等)的建设和维护;与“西藏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有效对接,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共享服务。(五)负责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衔接,接受国家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自治区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地)的科技项目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科技报告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积极推进科技报告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工作。(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二)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撰写、呈交科技报告,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科技报告业务宣传培训工作。(三)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主管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将本部门、本地区各类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报告统一提交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法人责任,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二)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督促项目负责人协调项目协作单位及时完成科技报告。(三)对本单位拟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管理机构呈交。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科研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 报告类型与工作流程第九条 科技报告类型包括:(一)最终技术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二)技术进展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及中期评估报告。(三)专题技术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按以下流程进行科技报告和管理工作。(一)在签订项目合同或任务书时,应根据项目的研究性质和资助强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明确项目承担单位须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等,作为项目的考核指标和验收结题的必要条件。(二)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15416-2014)、《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30534-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科技报告原则上标注“公开”。涉及技术诀窍及需要进行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产业化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可标注“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最长为3年,超过3年或对原定延期公开时限进行延长的,须说明理由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对科技报告进行编号,开展科技报告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并通过指定渠道呈交。(四)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同步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五)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按照科技报告标准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科技报告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可针对已验收结题的科技项目开展科技报告的回溯工作。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第十一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通过“西藏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西藏科技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开放共享。标注“公开”和“延期公开”的科技报告,向社会公众提供摘要检索查询服务;标注“公开”的科技报告,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全文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第十二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时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科技报告使用中的学术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机构应建立科技报告、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并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自治区科技项目立项查重和进展监控等工作。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报告撰写、呈交与管理所需费用统一纳入相应项目(或课题)的经费预算。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在按时、按标准完成科技报告后,方能开展验收结题工作;科技报告的呈交及共享使用情况将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申报成果奖励和科技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技报告完成及共享使用情况作为对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或课题)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藏委厅〔2017〕40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第四条 按照《西藏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第七条 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八条 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第九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第十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创新券接收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申请使用创新券的创新创业团队须入驻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第四章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第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从区内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中遴选,由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评选推荐,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定后确定。创新券接收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有开展科技服务的基本资质、基础硬件条件、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申请自治区创新券接收机构的单位,应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表》;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4.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5.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五章 创新券申领、发放、使用及兑现第十三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填写《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申领表》。第十四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同一年度可多次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度申领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度申领上限为5万元。创新券需在申领当年使用,逾期作废。第十五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在申领年度内须有明确的科技服务需求,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创新券接收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内。第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创新券申领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配额凭证。第十七条 创新券申领对象与创新券接收机构签订科技服务合同后即可使用创新券抵用部分服务费用。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50%;创新创业团队抵用额度不超过单次购买服务支出费用的90%。第十八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在完成服务事项后,于当年6月、12月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申请兑现。第十九条 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汇总创新券接收情况和相关业务证明材料后进行真实性审核,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复核公示后兑现。第二十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申请兑现创新券应当向西藏自治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2.科技服务合同及相关财务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接收机构通过提供科技服务获得的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管理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可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仪器及测试方法研发、围绕科研合同开展的研发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每年对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对创新券接收机构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科技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精神,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市)行署(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第二章 贷款对象范围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区户籍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技工院校、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中,城乡妇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重点支持。第三章 贷款申请条件第五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无商业银行其他未偿清的贷款。第六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需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第四章 贷款用途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有价证券、理财产品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从事国家限制性行业。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以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公布的西藏银行业一般类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贴息贷款条件的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第六章 贷款贴息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贴息70%、地(市)财政贴息30%。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含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第七章 担保基金管理第十三条 基金筹集。担保基金由各地(市)财政结合本地创业就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出资设立。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各地(市)设立的基金规模和基金运营情况,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市)给予适当支持。第十四条 基金补充机制。各地(市)财政将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和基金代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第十五条 基金运营模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采取以下方式:(一)委托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已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应将担保基金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营管理。受托担保机构应将担保基金运营与其他业务分离管理,单独核算。(二)委托经办银行运营管理。尚未设立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地(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放经办银行,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三)基金担保限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滚动使用。(四)基金担保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应提供全额担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担保条件和比例由各地(市)自行确定。(五)基金代偿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实际损失予以全额代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进入法定追偿程序并认定为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基金按约定的担保比例予以代偿。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代偿率达到20%时,暂停担保业务,待代偿率回复到20%以内后,可恢复担保业务。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催收与管理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逾期贷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办银行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将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办银行应及时汇总贷款的审批、管理、催收等相关资料,并报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九章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第十八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市)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市)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第十章 创业担保贷款的申办程序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到经营所在地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推荐意见,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审核发放贷款。担保基金通过担保机构运营管理的,由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书。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由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县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吸纳就业的认定申请(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小微企业,由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工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经办银行出具认定证明,由经办银行按授信审批相关规定发放贷款。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十一章 组织保障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对辖区各分支机构和经办银行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市)财政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当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要协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各地(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扎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发挥作用。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已统一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本办法印发后不再执行之前已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此前已生效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市场就业补贴一、区内就业补贴(一)生活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2019年7月1日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二)住房保障补贴。《关于印发1.补贴对象。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三)社会保险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吸纳高校毕业生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2.补贴标准。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6年内给予10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缴满一年即进行补贴。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向人社部门提交以上材料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账依据或支付凭证。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1)(4)项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再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1)-(4)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6年。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我区生源和西藏学籍)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含3年)的,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后申请相应补贴。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廉租房等情况,企业发放住房补贴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根据《关于西藏高校毕业生稳就业若干举措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9〕10号)规定,将区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到会计事务所、培训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金会和社会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科协、志愿者协会等),申报补贴时,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区外企业在区内有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吸纳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在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参照区内企业,可申请区内企业各项补贴。(四)求职补贴。《关于印发《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一次性求职补贴。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2)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二、区外就业补贴(一)区外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吸纳西藏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就业,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各援藏省市企业、中央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企业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各对口受援地市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5)社保缴费证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二)生活和住房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起,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按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5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三)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三)路费补贴。《关于印发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2.补贴标准。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3.申领和支付。(1)申报材料。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2)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和住房补贴、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上述申报材料中①④⑤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①-⑤项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四)安家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2.补贴标准。给予每人8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3.申领和支付。请见“本条(五)探亲路费补贴申领和支付”内容。(五)探亲路费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起,对西藏籍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含按年累计满3年)的。2.补贴标准。给予每年每人6000元探亲路费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1)申报材料。①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③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复印件;④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⑤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2)申报程序。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和探亲路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三、培训补贴(一)培训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补贴。《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1.补贴对象。2019年1月1日后毕业的,五年内取得国家人社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019年1月1日后,在校就读的我区生源全日制大学生取得相应证书的,毕业后可以同等享受。接收上述高校毕业生在各类岗位实习锻炼或开展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区内企业及培训机构。2.补贴标准。(1)对报考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并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分别给予实习企业及有关培训机构2000元/人次的补贴。(2)对取得会计、律师、税务、导游、计算机、企业管理、幼师、社区服务等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次培训费补贴。同时按照取得证书的高校毕业生人数,对有关培训机构给予2000元/人次的补贴。3.申领和支付。(1)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材料。打印《西藏生源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补贴资金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2)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补贴资金申请书、打印《西藏自治区企业及培训机构实习培训高校毕业生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实习或培训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需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各类证书复印件;实习协议、培训方案原件。(3)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后,本人持申报材料向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向拉萨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在校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相应证书,毕业后持相关材料到上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4)企业和培训机构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业、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缴纳社保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二)区内企业就业专业培训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2020年1月1日后毕业的在区内企业就业的西藏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由企业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补贴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不能重复享受。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三)重点行业就业培训补贴和工资补贴。《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铁路、民航、交通、水电、通信、建设等重点领域企业在西藏实施重大项目建设且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送到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进行6个月以上专业培训的。2.补贴标准。以1年为限,培训期间工资以我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计算、培训费用按2000元/人•月。3.申领和支付。按照《关于印发(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四)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关于印发1.补贴对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内企业。2.补贴标准。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3.申领和支付。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半年内开展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社保缴纳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打印《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报表》《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培训补贴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四、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一)补贴对象。我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具有西藏学籍的毕业生)、中职(技工学校)毕业生以及16-24周岁我区未就业青年。见习期间为3-12个月。(二)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我区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且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见习人员未满见习期提前离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当月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贴。(三)申领与支付。见习基地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见习补贴时提供以下资料:1.就业见习协议书;2.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4.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5.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或银行流水清单;6.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7.见习期内提前离岗的,需提交《就业见习终止证明》;见习期满的,提供《就业见习鉴定表》;8.属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申报提高25%见习补贴的,还需提供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单)。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予以拨付。见习补贴可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得低于见习补贴的80%,见习基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或其他补贴。五、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关于提高公益性岗位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藏人社发〔2011〕103号)(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二)补贴标准。1.岗位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并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及时调整。2.生活补助。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增发适当的生活补助金。二类区每人每月400元、三类区每人每月500元、四类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文件,由用人单位按年度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六、一次性求职补贴《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藏人社发〔2017〕139号)(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三)申领和支付。①书面申请;②《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④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⑤身份证复印件。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第二部分 自主创业补贴一、创业培训补贴《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一)补贴对象。有意愿在我区创业或已在我区注册企业的区内外人员。(二)补贴标准。对于SYB(含G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贴,6个月后每班次学员创业率达到10%的,拨付剩余30%补贴,未达到的不予拨付剩余30%补贴资金。对于IYB、EYB培训、师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全额补贴。(三)申领和支付。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创业培训补贴拨付申请材料:培训费发票或专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西藏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SIYB(网络)创业培训班绩效评估表(一式三份)、开户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培训学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协议书、师资派遣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二、其他创业补贴(一)创业启动资金。《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1.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毕业5年内创业的(包括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高海拔或边境乡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项目符合当地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方式,加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返乡创业就业,可先行申请创业启动资金入股。2.补贴标准。(1)按照《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藏人社发〔2020〕35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6万元,每户最高可达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2)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规定,兑现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3.申领和支付。参照《关于印发(1)申请部门。①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②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③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①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③先行申请启动资金入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的,需提供启动资金申请书、入股协议、所入股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二)经营场地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8〕76号)1.补贴对象。在我区创业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等。2.补贴标准。租用经营场地返乡创业的,对其基于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6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对在高海拔和边境乡村创业的,对其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每年最高可支持2.88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3.申领和支付。自主创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发票等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三)基本生活补助。《关于印发1.补助对象。补贴对象为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初创企业孵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1)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3)须取得营业执照。2.补助标准。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3.申领和支付。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的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4)入住协议;(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四)住房公积金。《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藏建住保〔2017〕262号)1.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且取得营业执照,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2.补贴标准。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3.申领和支付。①《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④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⑥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⑦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申请者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属区、市、县人社部门、住建部门申请,人社部门审核申请者是否属于补贴对象,住建部门审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五)返乡创业安家补贴及生活补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藏政办发〔2018〕76号)1.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毕业五年内,并取得营业执照,在我区返乡村(不含镇、居委会、社区)创业的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返乡村包括返回原户籍或者非原户籍地。2.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在高海拔(4500米以上)和边境乡村创业的,每人6000元一次性安家补贴;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月度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3年。3.申领和支付。高校毕业生书面提出申请,并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须核实返乡创业是否属实。三、创业奖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一)奖励对象。领取《营业执照》并创业成功的创业者。(二)奖励标准。创业者自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和正常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不超过1次的创业奖励资金,其中吸纳就业人数在3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的30%以上的,给予2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2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40%以上的,给予3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吸纳我区户籍人员达到企业员工人数50%以上的,给予50000元创业奖励资金。对于吸纳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并达到相应经营时间和吸纳我区户籍人员比例条件的,按对应奖励标准的50%兑现。创业者达到上一级创业奖励标准的,在扣减原奖励资金后,兑现剩余奖励资金。(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交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创业担保贷款《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拉人社发〔2018〕132号)(一)贷款条件。1.个人创业。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自主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⑤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市场前景,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⑥信用良好,无到期未还的金融债务;⑦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⑧在拉萨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2.联合创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100人之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20%、25%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联合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三)申报材料。1.贷款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就业创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7.贷款项目计划书;8.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9.银行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光大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查询信息);10.符合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规定的购销合同、装修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用款凭证等贷款用途材料。(四)申报程序。创业者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初审通过人员由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请者向经办银行推荐,由银行开展贷款审核及发放工作。第三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一、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关于印发(一)补贴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二)补贴标准。1.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2.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3.补贴从2017年(含2017年)以后开始,6年内给予100%补贴。(三)申领和支付。1.申请部门。(1)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2)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3)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机关为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办理。2.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申请第一年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携带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二)补贴标准。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三)申领和支付。申请人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持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生源地市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暂行管理办法》(藏政发〔2014〕87号)(一)补贴对象。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二)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之和,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财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o(三)申领和支付。文件,实行“先缴后补”,由用人单位先行代缴,并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第四部分 吸纳就业奖励一、企业高端人才激励政策《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奖励对象。年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就业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企业。不区分企业所有制形式,将各驻藏央企分支机构、其他驻藏企业分支机构、区内企业以全区作为一个主体适用政策进行申报。(二)奖励标准。在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额30%的奖励(中央部分和地方部分合计的30%)。年新吸纳西藏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在藏企业,以及符合在藏年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以上、年新吸纳高校毕业生5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年工资薪金收入45万元(含)以上的高端人才,按不低于其工资薪金的11%、不高于45%的标准予以奖励。(三)申领和支付。1.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1)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就业推荐函及劳动合同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工资发放证明材料、企业高端人才工资薪金证明材料;(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6)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凭证等证明材料;(7)其他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2.申报及兑现程序。(1)通知申报。自治区政府国资委通知央企分支机构和区管企业,区商务厅通知外资企业,区工商联通知民营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其他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2)企业申报。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区内企业和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其中注册地在区外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区内总机构为申报单位。各央企分支机构、国有企业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3)材料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各企业申报材料后,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相关数据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资金审核表》,其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吸纳毕业生人数的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核,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审核。(4)拨付资金。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的数据,自治区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5)兑现资金。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给企业,由企业自行落实兑现个人部分,如企业无法直接兑现到个人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兑现。3.申报时间。每年7月10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上一年度就业奖励资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于每年7月20日前送自治区财政厅。二、企业吸纳其他就业重点群体奖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9〕1号)(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二)奖励对象。区内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三)奖励条件及标准。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0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3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0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我区户籍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其中:新增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且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50万元奖励。(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拉萨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拉政发〔2019〕40号)(一)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二)奖励对象。拉萨市属国有企业、非公企业。(三)奖励条件及标准。1.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30人以上,对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较毕业生就业1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8万元奖励。2.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5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1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奖励。3.对国有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80人以上非公企业当年新增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就业25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25万元奖励。(四)所需资料。企业提供吸纳就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吸纳就业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单、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经办部门。在拉萨市注册的企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后就业推荐奖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一)奖励对象。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二)奖励条件。推荐经本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班须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局部门备案)的区内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贫困人口到区内外企业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的就业推荐奖励。(三)奖励标准。按每人500元计算。(四)申请资料。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培训资料证明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向接受培训班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入社部门负责兑现。(六)受理时限。合同期满次月开始申领。四、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切实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发〔2017〕72号)(一)奖励对象。企业吸纳我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企业。(二)奖励条件。就业1年以上(含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且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奖励。(三)奖励标准。每人500元计算。(四)申请材料。西藏自治区推荐、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备案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贫困人口身份证复印件、西藏自治区就业扶贫奖励、补贴人员花名册。(五)经办部门。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由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兑现;在地市注册的企业,由各地市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在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兑现。五、“进2退1”政策《关于实施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的通知(试行)》(藏人社发〔2017〕134号)(一)补贴对象。全区国有企业、驻藏央企享受“45.55”等特殊政策退休的,其退休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45周岁至49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按照有关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区的参保人员,吸纳西藏籍(高考前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及西藏各高校的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二)补贴标准。按照“进2退1”统筹审批退休工作。(三)申领和支付。①企业接收西藏籍高校毕业生花名册;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需办理退休审批人员花名册及档案;④区直国有企业、驻藏央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办理凭证。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及拟退休人员材料报国资委和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展退休审批工作。六、建筑类企业吸纳就业政策《建筑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招投标环节激励办法(试行)》(藏建招〔2017〕256号)(一)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后与在藏建设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二)补贴标准。建设类企业每吸纳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投标评分给予激励加分0.2-0.5分区间(具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激励权重累计不得高于5%。(三)申领和支付。①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②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③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④初次社保缴费证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吸纳高校毕业生信息上传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并持各类材料原件到自治区人社厅高校中心审核并备案。第五部分 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创业政策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补贴对象1.毕业5年内,在区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录用文件,缴纳社保且工作满一年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高职(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区外就业见习的;3.毕业5年内,在区外自主创业的拉萨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拉萨的高校毕业生,中职生同等享受)。二、补贴标准(一)区外就业住房补贴。在区外就业的,按月给予住房补贴,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就业的按1500元/月补贴,在其它城市就业的按1000元/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5年。(二)促进区外稳定就业。在区外连续就业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15000元区外稳定就业奖励。(三)拓宽就业见习渠道。在区外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见习的,见习期间按西藏自治区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予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四)加大区外创业扶持。在区外自主创业的,给予50000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租赁场地创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每年可申请不超过20000元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五)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区内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推介一名拉萨籍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六)区外就业创业返藏政策。1.在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人才引进、调入、公开考录等方式返藏工作,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可落户,符合拉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领军型、骨干型和实用型人才,可通过调入引进、柔性引进或国企聘用引进等方式引进,享受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需求,适时从区外就业创业拉萨籍高校毕业生中专项招录一批充实到机关事业单位及基层岗位。2.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后,返藏选择市场就业或自主创业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区外连续就业满5年或创业满3年后返藏自主创业的(包括重新创业),可申请入驻政府建设的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相关众创空间、创业创新基地根据空余办公场地情况3年内免费提供基本办公场地支持。三、申领和支付拉萨籍高校毕业生通过线上申报线下审核方式申领奖励补贴,线上申报审核通过后,由本人或委托人及时持申报材料,到高考前户籍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复审。相关申报材料如下:(一)申请区外就业住房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上年度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信用承诺书》;9.个人银行账号。(二)申请区外稳定就业奖励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稳定就业奖励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连续三年区外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连续三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信用承诺书》;9.个人银行账号。(三)申请区外见习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见习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6.《信用承诺书》;7.个人银行账号。(四)申请区外创业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创业补贴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7.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申请场租水电补贴);8.《信用承诺书》;9.企业银行账号。(五)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2.推介就业的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上年度社保缴纳证明和工资发放清单原件;6.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信用承诺书》;8.企业银行账号。(六)申请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材料。1.《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返藏自主就业创业奖励申请表》;2.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生不提供);5.区外就业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6.区外连续五年工作证明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7.区外连续五年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8.区内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就业提供);9.区内就业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10.《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返藏创业提供);11.《信用承诺书》;12.个人(就业)或企业(创业)银行账号。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核对申报资料,核对无误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时将全部资料汇总,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对外公示7天,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奖励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职业介绍补贴直接拨付到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年度已经兑现过住房补贴的,后续年度仅需提供《拉萨市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住房补贴申请表》、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和社保缴费证明原件(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市场就业补贴和自主创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报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二、申报要求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三、资助标准(一)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5万元。(二)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1.对2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0万元;2.对3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5万元;3.对4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20万元。四、办理流程1、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提出申请。2、审核: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拨付:通知申请人前来签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协议》。协议签订后,进行资金拨付。五、申报材料(一)个人创办的企业: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各地市、各区县人社局均可办理,该证书全国通用);(二)合伙创办的企业:1.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在工商机关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一、申报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二、申报要求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且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的。三、资助标准根据全年支付房租、水电费的原始凭据计算总费用,如总费用低于2.4万元,按实际费用给予补贴;如总费用高于2.4万元,按2.4万元给予补贴。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发放,最长5年。四、申报时间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份之前申请上年度补贴。五、办理流程1、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准备申报材料。2、审核:人社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拨付: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六、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申请第二年度至第五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即可。
一、申报对象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二、申报要求1、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2、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三、资助标准1、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2、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四、申报时间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五、办理流程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级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级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1、申请:提出申请2、审核: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拨付: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六、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
一、申报要求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须在自治区正式注册,并以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二、资助标准: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三、办理流程1.申请。创业者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由人社部门对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是否属于补贴对象进行审定,由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是否符合我区相关政策进行审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3.拨付。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审核资料,将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再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到创业者个人账户。四、申报材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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